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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诉前董事会主席陈晓声誉侵权索赔4900万案终审败诉

发布者:马原
导读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夏)被媒体普遍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声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讯决。国美称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离任后向媒体发布有损国美品牌抽象的不实言论,在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讨回了1000万元后,国美电器无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无限公司再诉陈晓,索赔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要求陈晓经过媒体抱歉三次。2017年12月20日,法院最终采纳了国美的诉求。国美:陈晓不实言论损

国美诉前董事会主席陈晓名誉侵权索赔4900万案终审败诉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夏)被媒体普遍关注的国美诉陈晓声誉侵权索赔4900万元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讯决。

国美称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离任后向媒体发布有损国美品牌抽象的不实言论,在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讨回了1000万元后,国美电器无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无限公司再诉陈晓,索赔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要求陈晓经过媒体抱歉三次。

2017年12月20日,法院最终采纳了国美的诉求。

国美:

陈晓不实言论损品牌抽象

国美两公司诉称,2011年5月至6月,《21世纪经济报》和《商界》杂志辨别宣布了《国美事情再出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破绽》及《陈晓是与非》的报道,其中陈晓披露了少量有损国美品牌抽象的不实甚至诋毁言论,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给公司形成严重经济损失。

文章中“陈晓表示”,大股东的很多做法不明智,价钱曾经得到了竞争优势,外部存在财务破绽等,还称“一旦这个真相被消费者理解,那么国美的运营形式将难以为继”,“国美的门店一旦开到二三级城市假如还坚持这样的形式必定要死掉”、“对手要开370家,国美就要开480家,这完全是在赌气”等。

两公司称,上述报道登载后,国际外媒体少量转载和报道,招致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无限公司”的股价在复盘后连跌两天,市值损失达30多亿元港币。此外,两公司持有的约1400家国美电器门店的日常运营也遭重创。“国美电器”的品牌抽象及名誉也因而遭到极大损害。

为此,国美电器无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无限公司起诉陈晓,要求其在《21世纪报道》和《商界》上地下抱歉三次,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万元。

陈晓:不赞同赔偿也不抱歉

年近六旬的陈晓,1985年,就开端从事家用电器销售,1996年创建永乐电器。2006年永乐电器被国美收买。2008年,国美电器开创人黄光裕被捕,陈晓随即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曾就国美控制权成绩与黄光裕家族闹出诸多纷争。2011年3月,陈晓辞去董事会主席一职。

陈晓方以为,此次国美起诉的理由和现实均不能成立,所以不赞同赔偿和抱歉。

关于涉案的文章,陈晓方表示是媒体依据地下信息拼凑而成,是记者的评论而非陈晓的观念。涉案文章是记者私自宣布,并没有经过陈晓的赞同,因而不应承当任何责任。

陈晓方还称,陈晓从客观上并没有施行损害声誉权的守法行为,国美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声誉权遭到损害。

陈晓曾被判违背保密协议

此外,据地下报道,陈晓在离任时曾与国美签署了一份《协议》,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宣布或地下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地下的材料,包括集团任何成员运营战略材料等,不对任何人宣布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公司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论和评论等。

为此,国美向陈晓领取了1000万元税后对价款。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称陈晓违背了《协议》的承诺,向别人披露了国美的相关材料,根据《协议》商定,陈晓应向国美全额退还1000万元。

焦点围绕俩文章能否侵权

北京市三中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篇文章能否损害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声誉权成绩。

关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国美事情再出面 陈晓大爆国美财务破绽》能否构成进犯声誉权的成绩,法院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成绩的解释》规则,因主动采访而提供旧事资料,且未经提供者赞同地下,旧事单位私自宣布,致使别人声誉遭到损害的,对提供者普通不该当认定为损害声誉权。

那么,陈晓能否属于主动采访而提供旧事源?这个成绩成为本案的焦点。

据悉,能否构成主动采访应思索主动采访提供旧事资料和未经提供者赞同而私自地下两个要素。而现有证据资料上可以认定,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记者郎某在与陈晓面谈进程中议论过触及国美内容的客观现实,但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面谈内容的宣布系征求陈晓自己意见,且陈晓对此予以否认。

此外,依据郎某在微博记叙的内容,陈晓在报道的当晚经过网络所宣布的否认承受采访的声明及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将电子版撤稿的现实,可以认定陈晓所提出文章中的内容未经其赞同宣布的主张具有较高的盖然性。

终审法院因而以为,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支持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而关于《商界》杂志的文章《陈晓是与非》能否构成进犯声誉权的成绩,法院则以为,法律并不由止某人对其别人的人格、操行、思想、品德、作风等有所评价,但评价人的言论必需在合理的限制内,不得运用凌辱、诋毁的方式形成别人的人格贬损。

关于国美方提出的《陈晓是与非》一文中存在捏造现实的侵权行为的主张,法院经审理以为,文章中的确存在对柜长等任务人员收取灰色利益的描绘,但结合整段文字的文义剖析,文章所表达的意思应是整个行业景象而非有针对性地指向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这两家公司。

终审法院以为,文章内容自身也并非为抬高特定人,不具有损害别人声誉权的客观成心或许过失,且相关描绘均系团体观念的论述,属于团体观念、态度和评论的范围,且用语未超出正常评论的界线,亦不属于贬损人格的凌辱性用词,并缺乏以影响别人对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自我判别。

2017年1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判决采纳北京国美公司、国美电器公司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