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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施行监管

发布者:李悦华
导读雷锋网AI金融评论2018年2月9日报道,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题为《证监会劝诫投资者防备加密货币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有投资者对加密货币停止赞扬,敦促投资者留意有关风险正日渐添加。证监会会持续监察市场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举动。公告称,香港证监会还致信了七家正在外地市场招徕投资者的ICO组织,告知他们触及ICO的数字代币将被视作为证券,以列入监管。向七家数字货币买卖所和ICO

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实施监管

雷锋网AI金融评论2018年2月9日报道,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题为《证监会劝诫投资者防备加密货币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有投资者对加密货币停止赞扬,敦促投资者留意有关风险正日渐添加。证监会会持续监察市场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举动。

公告称,香港证监会还致信了七家正在外地市场招徕投资者的ICO组织,告知他们触及ICO的数字代币将被视作为证券,以列入监管。

向七家数字货币买卖所和ICO组织收回正告信

公告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此前已宣布声明,泄漏曾经向七家数字货币买卖所收回了正告信,告知他们其平台上的某些数字代币买卖能够会被界定为证券。虽然香港证监会没有披露这七家买卖所的详细名字,但他们表示,一切这些买卖所都在香港、或是与香港有联络,并且排名均在全球前20位。

据悉,香港证监会此举的次要目的,是为了劝诫投资者在停止数字货币买卖时的需求留意风险。值得留意的是,香港证监会还表示,他们能够会有进一步的调查举动,但到目前为止,一切触及的数字货币买卖所均对正告信做出了回应。

公告称:

“绝大少数数字货币买卖所都证明,他们没有提供与ICO相关的数字货币买卖效劳,假如有,会立刻采取纠正措施,比方从他们的平台上删除相关的数字货币。”

此外,雷锋网 (大众号:雷锋网) AI金融评论得悉,香港证监会还致信了七家正在外地市场招徕投资者的ICO组织,告知他们触及ICO的数字代币将被视作为证券,以列入监管。

证监会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买卖所(注2),正告它们不应在未拥有牌照的状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


这些加密货币买卖所大局部已确认并无就有关加密货币提供买卖效劳,或已即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从买卖平台将有关加密货币下架)。证监会在适当的状况下,尤其对忽视《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加密货币买卖所和重犯者,能够会采取进一步举动。

乱象:ICO发行人将所出售的加密货币建构为功用型代币来逃避监管

据雷锋网AI金融评论此前报道,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就将ICO列入证券监管,发言人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它中央有越来越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香港证监会以为,假如在港停止相似活动能够会遭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管能否位处香港,只需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大众为对象,均须取得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向香港证监会注册。

不过,行业照旧乱象丛生。

香港证监会昔日(2018年2月9日)公告指出,ICO根本上是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初创企业停止的众筹活动。ICO发行人普通会咨询律师、会计师及参谋等市场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他们的协助下将所出售的加密货币建构为功用型代币,藉此绕过《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和躲避证监会的监管。

香港证监会执行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

“我们将持续对市场停止监管,并且在必要的时分执行相关措施。但是我们也敦促市场专业人士停止适当的关注,避免欺诈和可疑的私募活动,并协助香港证监会,确保恪守法律。”

2018年2月6日,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SEC)主席JayClayton在参议院以“虚拟货币:SEC和CFTC的监管角色”为主题的听证会上也表示, 强调代币的适用价值并不能使其免于被认定为证券,许多底层资产是加密货币的产品也有被认定为证券的能够,即使这些加密货币自身不是证券。

更进一步地,香港证监会公告指出:

若加密货币买卖所与香港并无任何连系,或并无就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或“期货合约”提供买卖效劳,证监会对这些加密货币买卖所及ICO发行人未必有监管权利。但是,一旦发现有欺诈之嫌,本会可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调查。

ICO与加密货币监管的国际视野

惠特沃斯大学法律教授、杜克大学法律学博士Carla L. Reyes在其《散布式账本技术将推进法律创新》的论文中指出,到目前为止,比照特币和作为领取机制的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极大地遭到了传统领取监管的影响,没有灵敏的监管创新来顺应去中心化账本技术的共同性质。

结合2018年2月6日,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SEC)主席JayClayton和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主席Christopher Giancarlo列席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虚拟货币:SEC和CFTC的监管角色(Virtual Currencies: The Oversight Role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 and 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为主题的听证会的证词,我们看到,对散布式账本上买卖的数字资产的分类,行业内有着不一样的意见:

  • 美国财政部将加密货币视为“替代货币的价值”,因而应遭到根据所讨论的商业活动的货币传输控制的制约。

  • 同时,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归类为财富。

  • 商品期货买卖委员会(CFTC)对若干行业参与者采取了执法举动,标明依据对其的运用,加密货币能够受商品法规的制约。但是,CFTC并不具有对加密货币市场中现金和现货买卖的监管权利,只能监管衍生品。不过,若加密货币现货市场呈现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CFTC依然可以对其停止调查、传唤或许发起民事强迫措施。

  • 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SEC)主席以为ICO守法,表示目前还没有ICO在SEC注册,SEC也没有允许任何持有虚拟货币或与之有关的底层资产的买卖所买卖产品(如ETF)挂牌、买卖。以后,SEC还在思索虚拟货币期货,它们在估值、活动性、发行、赎回、套利、托管上还有许多需求验证的成绩。

  • 州法官和州立法机构还就散布式账本上买卖的数字资产的 分类表达了不同的观念。这些异样的联邦和州管理机构正在将留意力转移到散布式账本技术的其 他运用案例,包括与产地、证券买卖、不动产记载、隐私记载和进步政府运转效率有关的法律问 题的无效记载。

Carla L. Reyes教授指出,在此进程中,与行业的地下对话可为技术及其运用案例以及其他本质性法律范畴制定更新的监管办法开方便之门。这样,散布式账本技术不只推翻了现行法律的适用,而且推翻了政府想象的法律的制定、施行和执行的方式的根本要素。这种法律的推翻只会使受管理者受害,无论是产业界还是消费者,假如受管理者和受控制者共同面临法律创新的应战。

以下为香港证监会昔日公告全文:

香港证监会劝诫投资者防备加密货币风险


2018年2月9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再次提示投资者,当与加密货币买卖所停止买卖及对初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简称ICO)作出投资时,应防备当中的潜在风险。证监会于2017年9月5日收回有关ICO的声明(注1)后,针对多家加密货币买卖所及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举动。


证监会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买卖所(注2),正告它们不应在未拥有牌照的状况下买卖属于“证券”(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加密货币。


这些加密货币买卖所大局部已确认并无就有关加密货币提供买卖效劳,或已即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从买卖平台将有关加密货币下架)。证监会在适当的状况下,尤其对忽视《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加密货币买卖所和重犯者,能够会采取进一步举动。


证监会亦先后致函七个ICO发行人。它们大多已确认有服从本会的监控制度,或已即时中止向香港投资者出售代币。证监会将会持续亲密监察ICO活动,且不会姑息任何违背香港证券法例的行为。


ICO根本上是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初创企业停止的众筹活动。ICO发行人普通会咨询律师、会计师及参谋等市场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他们的协助下将所出售的加密货币建构为功用型代币,藉此绕过《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和躲避证监会的监管。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们会持续监察市场,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举动。不过,我们亦促请市场专业人士妥善执行把关任务,以避免欺诈或可疑集资活动,并协助本会确保法例取得恪守。”


过来有投资者向证监会赞扬,指他们无法从在加密货币买卖所开设的帐户中提取法定货币或加密货币。局部赞扬人指加密货币买卖所挪用他们的资产或操纵市场,或指买卖所平台发作技术毛病令他们遭受严重损失。无数宗针对ICO发行人的赞扬指当中触及无牌或欺诈活动。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投资者若未能片面理解加密货币及ICO的风险,或未无为能够遭受严重损失作好意理预备,便不应作出投资。假设投资者将法定货币及加密货币寄存在不受监管的加密货币买卖所内,便应留意蒙受黑客入侵及资产被挪用的风险。”


本会亦促请投资者在投资加密货币及ICO和运用加密货币买卖所的效劳时,应留意有关价钱大幅动摇、遭黑客入侵及欺诈的风险正日渐添加。由于上述活动是在网上发作,受益人能够难以向加密货币买卖所或骗徒采取追讨任何损失的举动。


若加密货币买卖所与香港并无任何连系,或并无就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或“期货合约”提供买卖效劳,证监会对这些加密货币买卖所及ICO发行人未必有监管权利。但是,一旦发现有欺诈之嫌,本会可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调查。


备注:


证监会于9月收回声明,阐释在ICO的布置或相关加密货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证券”时,须恪守的发牌及认可规则。证监会亦劝诫投资者防备ICO及加密货币所触及的潜在风险,例如欺诈、流通性缺乏及定价完善通明度。此外,证监会在2017年12月11日收回通函,解释任何机构如提供任何与比特币(Bitcoin)期货合约或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有关并构成“受规管活动”(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业务,均须向证监会获得适当的牌照或认可。

证监会留意到,以每日成交量计算,有多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移动商务消费渠道的普及,使得支付市场将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呈现更加美好的增长前景。币买卖所均名列全球首20位。

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实施监管

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