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贷”的概念特征
“ 现金贷 ”属于 金融机构信贷及官方借贷中的信誉类无抵押借款 。目前 监管 文件中的“现金贷”概念较早呈现于2017年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任务的指点意见》,但该文并未对“现金贷”停止定义。然后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展开“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算整理任务的补充阐明》中规则“现金贷”有以下需重点关注的特征:“利率畸高、实践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期限短、依托暴利掩盖风险、暴力催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发布《关于标准整理“现金贷”业务的告诉》,亦未明白“现金贷”的定义,但该文件提出其规制的“现金贷”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处、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四无”特征,进一步明白了监管对象。
2、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形式及监管框架
业务形式
笔者以为可以将目前互联网上的“现金贷”平台按其次要功用分为“放贷”和“助贷”两种:即以自有或管理的资金停止放贷的;以及本身不放贷,而是将本身的获客或/及风控才能输入给实践放贷机构,协助其发放存款的。从业务形式上剖析,“放贷”机构实践上从事的是信贷金融业务,而“助贷”机构从事的是信息效劳业务(撮合出借人提供现金给借款人的P2P平台,也应该归入此类)。
监管框架
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监管遵照的是“ 依法、过度、分类、协同、创新 ”的监管准绳,由于“现金贷”触及多种金融业态,所以目前在地方层面,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这两个议事协调机构担任“现金贷”的监管政策制定;其常设任务部门设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
在中央层面,各地也都对应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构,日常任务由省级人民政府金融为数亿中文用户免费提供海量、全面、及时的百科信息,并通过全新的维基平台不断改善用户对信息的创作、获取和共享方式。办或外地银监局担任(如广东即规则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任务小组日常任务则由广东银监局承当)。
监管对象
监管文件的规制对象是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关于标准整理“现金贷”业务的告诉》,从事金融业务,即上文提及的“放贷”机构,必需具有相应的信贷业务资质,而现阶段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仅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存款公司及信托公司。
而关于无资质的放贷机构及人员,《关于标准整理“现金贷”业务的告诉》明白规则“关于未经同意运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团体,在银监会指点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峻打击和取缔”。
需求剖析的是,“助贷”形式的“现金贷”平台,关于“助贷”机构自身,能否也是监管对象?目前从监管文件中虽然有对“助贷”业务的标准,但并未对其准入有详细的要求或审查标准。而依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规则,银监会担任监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息科技外包效劳提供商施行准入管理。可见金融主管部门是经过监管金融机构来直接控制内部效劳机构的准入的,而并非停止直接监管。
行为监管
监管部门对金融运营行为施行的监视管理,包括准入管理,业务行为管理等。准入管理即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需取得相应的行政答应。而在业务运营进程中包括息费收取、用户权益维护、风控内控管理、贷后催收、信息数据平安等多个维度承受监管。
“现金贷”相关判例
高利率的合法合规性规范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8204号马瑞红、捷信消费金融无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官方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规则》(以下称官方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则,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存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则。同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相关规则,金融存款利率不设上线。所以司法机构以为有资质的放贷机构,其存款利率由单方商定即可,不受官方借贷司法解释相关利率规则限制。
但从《关于展开“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算整理任务的补充阐明》来看,监管部门又将官方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有关利率的规则作为判别“现金贷”业务能否合规的规范。
从判决及监管文件看,似有矛盾之处:“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自然不是官方借贷业务,司法解释也说的很清楚,但监管文件将官方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规则作为“现金贷”业务的合规规范。笔者以为是一方面监管部门虽然以为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必需有相关答应,但外行业内对业务进程还没有详细规范的时分,参照司法机关的做法,未为不可。另外关于撮合买卖的P2P平台而言,其业务形式就是官方借贷,则这类平台的利率规则则必需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效劳费率的合法合规性规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4号杨喜宾、吴艳菊等与杨喜宾、吴艳菊等官方借贷纠纷请求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以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据》,又于同日与出借人、担保人签署《财务参谋合同》,单方当事人以两份独立合同方式,掩盖高息借贷之目的。依照《借据》及《财务参谋合同》之商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担保人所该当领取利息、违约金及财务参谋费,已累计超出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四倍。原二审法院综合单方当事人借款关系实践状况,将借款人所该当领取利息、违约金及参谋费的总和,调整为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契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则,不失公正合理。(本处的四倍规则次要基于判决时所实施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507号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效劳无限公司诉黄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以为,网络借贷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收取效劳费的金额分明过高,不契合等价有偿准绳。综合思索借贷总额、买卖习气、合同实行、逾期付款等要素,根据公道准绳,法院对效劳费金额停止调整。
可见出借人或第三方(平台或担保方等)收取的效劳费或财务参谋费、管理费等费率一旦过高,也会被司法机关调整,包括与利息一同兼并计算调整。
“现金贷”互联网平台的合规建议
功用主体合规战略
“放贷”—从事信贷业务必需为合法设立且具有相应金融答应的机构。且金融机构不能将资金发放给无资质机构由其停止放贷,或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结合放贷(目前市面上有局部“结合存款”形式,即金融机构发放一局部存款,由平台发放另外一局部,从而增加银行风险,平台又可以获取客户的金融及征信信息)。此外,关于各地互联网小额存款公司,《关于标准整理“现金贷”业务的告诉》曾经要求暂停发放现金贷,并停止存量整改。可见,将来可以展开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能够会进一步缩减。
“助贷”—“助贷”业务作为信息效劳,其作用该当只是提供场景、获客、撮合买卖(但P2P平台不得撮合银行资金参与平台买卖),而不应停止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信贷中心业务,同时也不应提供增服气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措施(有担保资质的除外)。
从主体功用方面看,笔者以为合规的方向即是回归根源,即金融机构发放存款,助贷机构只能在信息效劳范畴内对金融机构停止辅佐。
业务合规战略
客户准入
关于各类机构而言,首先应对客户停止必要的准入审核,也就是应恪守所谓的KYC(理解你的客户)准绳;详细包括该当片面继续评价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偿付才能、存款用处等。然后再制定相应的产品战略,即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本钱、存款金额下限、存款期限、存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存款用处限定、还款方式以及单笔存款的本息费债权总担负下限等。
其次,制止向无支出来源的借款人发放存款。
第三、校园贷业务只能是经银监会同意设立的机构方可展开,也即只要银行、信托或消费金融公司方可,未经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先生提供信贷效劳。且现阶段,一概暂停网贷机构展开在校大先生网贷业务,即网贷平台不应为在校大先生提供借贷撮合效劳。
利率及资金来源
借贷单方商定的利率不应超越年利率24%,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本钱应一致折算为年化方式。
结合上文,虽然司法机关以为假如是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金融机构,则其借贷利率不受官方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但从监管机关的发文,运营现金贷各类机构与借款人商定的利率和各种以费用方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本钱均应契合官方借贷司法解释。
此外,关于“现金贷”放贷机构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来源曾经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而此前监管较为宽松的小额存款公司,在《关于标准整理“现金贷”业务的告诉》以及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的《小额存款公司网络小额存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施行方案》中则收紧了相关资金融入的条件,包括制止以任何方式合法集资或吸收大众存款、制止经过互联网平台或中央各类买卖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等。
贷后催收
“现金贷”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均不得经过暴力、恫吓、凌辱、诋毁、骚扰等方式催收存款。
贷后催收是“现金贷”机构的关键业务环节,也是最受诟病的风险环节。关于涉嫌暴力催收等严重守法违规的机构,监管部门还该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当然上述规则较为准绳,能否构成恫吓、骚扰等还需求依据详细催收行为停止剖析或裁量,关于司法、执法或“现金贷”机构而言,依然缺乏必要的细节指点。
其实早在2015年,人民银行即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就规则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停止债权催收时,制止运用或要挟运用暴力或其他守法行为来损害别人的身体、声誉或许财富;制止凌辱、诋毁或许以其他方式搅扰别人正常任务和生活;制止运用误导、欺诈、虚伪陈说等手腕,迫使借款人清偿债权;制止向大众发布回绝清偿债权的借款人名单,制止向债权人、担保人以外的其别人员停止催收等较为详细的行为标准。可以估计假如将来出台相关催收标准细则,该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则该当具有重要的参考指点意义。
客户信息及数据维护
“现金贷”机构不得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合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关于“客户信息”的定义及范围,最高院、最高检在《关于操持进犯公民团体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已有相应的标准,即“公民团体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许其他方式记载的可以独自或许与其他信息结合辨认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许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富情况、行迹轨迹等。也就是说,假如触及的客户材料包括“姓名+手机号码”两种要素,即可以辨认特定自然人身份,所触及的信息即为受维护的公民团体信息。
而且依据该司法解释,不单买卖或泄露,即便是无对价的收受或交流等方式获取公民团体信息,或许在实行职责、提供效劳进程中搜集公民团体信息的,均属于属于刑法规则的“以其他办法合法获取公民团体信息”。由于“现金贷”平台多为互联网线上业务,所以如何获客,如何保管客户信息,是需求停止合规管控的重要一环。
广告宣传
“现金贷”机构的宣传推行最根本的要求是依法合规、真实可信。
依据《广告法》、《展开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任务施行方案》及《严肃查处虚伪守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次序任务方案》等的要求,“现金贷”机构的广告宣传需求关注的制止事项包括:对金融产品或效劳未合理提示或警示能够存在的风险以及承当风险责任的;未经有关部门答应,以存款中介等名义发布信誉存款内容的广告或与答应内容不相符的;援用不真实、不精确数据和材料的;宣传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制止的守法活动内容的;宣传提供打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结语
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目前而言还没有十分详尽的法律法规停止规制,目前的合规规范大少数是以标准性文件的方式停止标准。估计在各部门的整理进程中,还会有监管文件陆续出台。本文所罗列的合规要求,需求结合届时实践状况进一步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