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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押金,怎样放最平安?

发布者:李俊明
导读近年来,共享单车运营形式的疾速开展,在相当水平上缓解了临时困扰城市公共交通的“最初一公里”成绩,关于培育人们绿色出行习气也具有积极影响。但是,早在共享单车业态开展之初,就有声响对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提出过质疑,以为其名为收取押金,实为向大众募集资金,用户的押金平安将难以失掉无效保证。时至昔日,随着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相继中止运营,上述担忧不幸一语成谶。鉴于共享单车行业触
共享单车的押金,怎么放最安全?

近年来, 共享单车 运营形式的疾速开展,在相当水平上缓解了临时困扰城市公共交通的“最初一公里”成绩,关于培育人们绿色出行习气也具有积极影响。

但是,早在共享单车业态开展之初,就有声响对共享单车企业收取 押金 的行为提出过质疑,以为其名为收取押金,实为向大众募集资金,用户的押金平安将难以失掉无效保证。

时至昔日,随着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相继中止运营,上述担忧不幸一语成谶。鉴于共享单车行业触及用户数量众多,且“一车多押”形式使得押金规模非常庞大,因而有必要对此类风险予以注重,谨防其呈现蔓延之势。

1、引发押金平安成绩的制度本源

由于共享单车在实质上属于租赁效劳,因而,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担保,属于行业常规。即便共享单车企业因“一车多押”形式而实践收取了远超租赁物总价值的押金,但思索到租赁合同关系仍然发作在其与每一个详细用户之间,故而也并无不妥。行政机关可以倡导共享单车企业免收押金或采取其他替代方式,但却不宜以行政手腕强迫推行。

但是,押金作为一种较为简便的担保方式,相较于抵押、 质押 等法定担保,在出押人利益维护方面存在其固有缺陷。

此种缺陷次要表现为,一旦出押人向受押人交付押金,押金的一切权就将发作变化,并与受押人的自有财富发作混淆,出押人只能依据合同商定要求受押人返还押金,而返还押金恳求权在法律性质上仅为一项普通债务。

从某种水平来说,此种“以物权换债务”带来的风险,正是承租人选择押金这种担保方式所必需付出的本钱。

详细到共享单车效劳来说,这意味着,无论是面对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的行为,还是共享单车企业的债务人关于押金账户的请求执行,作为出押人的用户均无权经过干涉押金奖励行为的法律效能,来维持押金账户中的资金数额,至少只能在预先要求共享单车企业承当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无论是押金返还恳求权还是违约金恳求权,都只是不具有任何优先效能的普通债务,因而,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堕入运营困难,用户的押金平安就将遭到严重要挟。

2、应对之策:在逃金上设置金钱质押

(一)经过设置金钱质押完成“ 专款公用 ”

如上剖析,引发用户押金平安成绩的症结,在于用户交付之押金与共享单车企业的自有资金互相混淆,从而难以保证“专款公用”。因而,要想无效化解这一成绩,就必需从制度层面赋予用户关于押金一定水平的控制力,并使其押金返还恳求权取得优先于其他普通债务受偿的权益。

鉴于在理论中,共享单车企业大多会独自设立账户存储押金,笔者以为,可经过要求共享单车企业以押金账户中的金钱为质物设立金钱质押的方式,来完成上述制度目的。

详细来说,在用户依据租赁效劳合同向共享单车企业领取押金的同时,单方应同时再签署一份质押合同,商定以共享单车企业为出质人,押金账户中的金钱为质物,为用户享有的押金返还恳求权提供担保。

换言之,每一个交付了押金的用户,都将对押金账户中的金钱享有质权,而担保的债权范围则与其押金返还恳求权相分歧。当共享单车企业无法及时足额返还押金时,用户有权就押金账户中的金钱优先受偿;而当共享单车企业足额返还押金后,用户享有的质权将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单车企业将可以从押金账户中提取相应价额的金钱。

经过质押关系的设立,押金账户中的金钱将与共享单车企业的其他责任财富互相隔离,非经用户赞同,共享单车企业将不得私自运用或转让押金账户中的金钱;同时,当第三方债务人请求执行该账户中的金钱时,用户作为质权人也可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就质押财富优先受偿。

基于上述法律效果,可以真正完成押金账户的“专款公用”,并确保即便在共享单车企业堕入运营困难时,用户的押金也可以失掉足额的返还。此外,依据《物权法》第213条之规则,用户还有权取得作为质押财富的金钱的利息。

(二)金钱质押的设置要件

与普通动产不同,金钱作为普通等价物不具有特定性,因而在物权变化规则上表现出“占有即一切”的法律特征,这使得传统实际以为金钱不能作为质押物。但相较于现金,存储于银行的金钱可以借助银行账户被赋予一定水平的特定性,因而在我国司法理论中,关于以银行账户中的金钱作为质物设置质押,曾经失掉了相当水平的认可。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誉证开证保证金釆取解冻和扣划措施成绩的规则》第1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誉证开证保证金采取解冻措施,但不得扣划。”这实践上供认了开证人得以其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钱为开证行设置质押。

尔后,最高院又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中,进一步明白了金钱质押的普通设立规则。总而言之,只需出质人可以经过必要手腕,使作为质物的金钱被特定化,那么其就可以经过转移占有的方式来设置金钱质押。

有鉴于此,关于共享单车企业来说,要想以收取的押金作为质物,为用户设置金钱质押,需求满足以下两方面条件:

第一,以公用存款账户存储押金。

在理论中,少数共享单车企业都会独自开立账户存储押金,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此种账户通常只是在名义上具有独立性,而在存款的提取和运用办法上与普通存款账户并无本质性区别。因而,其至少只能起到企业外部管理的功用,而缺乏以到达设置金钱质押所需的特定化要求。

笔者以为,应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开立公用存款账户来存储全部押金,并经过与银行之间的协议明白该账户的资金存取规则,以到达对共享单车企业运用该账户中资金的行为停止限制的目的。

但是值得留意的是,依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公用存款账户的开立需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根据,且适用的资金类型绝对无限,因而,银行能够不愿为共享单车企业开立此等账户,而该成绩的处理,显然需求央行等相关主管部门从中协调。

固然,若仅从共享单车这一个行业来看,其押金规模仅为百亿左右,关于银行机构而言并非大数,但思索到各类共享经济效劳中普遍存在着收取押金的需求,且整个共享经济行业还处在疾速开展阶段,因而,允许共享经济运营者开立公用存款账户,可谓势在必行。

毕竟,P2P网贷行业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P2P网贷平台正是由于临时未落实公用存款账户制度,招致投资者资金与网贷平台的自有资金临时难以别离,从而为不法分子携款逃窜留下了无隙可乘。

第二,用户关于公用存款账户中资金的支取应具有控制力。

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转移质物的占有是质权设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它既是质权人取得优先受偿的次要保证,也是对第三方债务人的公示办法。在金钱质押中,由于作为质物的金钱在物权变化规则上的特殊性,因而,出质人并不一定非要将金钱实践交付给质权人(这也丧失了收取押金的意义),而只需质权人可以获得关于出质账户的控制权,就可以认定其契合了移交占有的要求。

关于共享单车押金账户来说,由于其仍然开立在共享单车企业名下,因而,用户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异样需求银行机构的配合。详细来说,银行机构应在为共享单车企业开立公用存款账户时签署账户监管协议,规则后者关于账户中资金的任何提取行为,都必需经过作为质权人的用户的赞同,或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用户事前赞同的资金提取事由,或许证明用户的质权曾经消灭(如曾经向用户足额返还押金)。

3、总结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押金平安成绩的症结,在于用户享有之押金返还恳求权仅具普通债务效能,既无法限制受押人恣意挪用押金,也无法优先于第三方债务人取得清偿。

而经过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在其收取的押金上直接设置质押,可以无效确保押金账户中的金钱总额,一直大于或等于一切用户的押金返还恳求权之和,从而运用户的押金平安失掉最大水平的保证。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此种金钱质押若想无效设立,必需借助于银行机构的无力配合,使共享单车企业用于存储押金的账户与普通账户互相区别,并依据质权担保的范围,赋予用户对该账户一定水平的控制权。因而,相关主管部门能否在此方面有所作为,将成为处理共享单车押金平安成绩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