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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博弈制度先行 数字中国亟需新法助力-天下网商-赋能网商,成就网商

发布者:金熙
导读摘要:假如仅仅把立法焦点聚焦于电商而非数字经济之上,不只难以反映出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开展的现状,亦不婚配于我国数字经济抢先于世界的前沿位置。作者/ 数字经济研讨院副院长 储殷教授 近段工夫以来,电子商务法的修订惹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福州举行的首届数字中国建立峰会上,以马云为代表的中国数字精英也围绕相关制度技术成绩停止了片面的讨论。与会的中国数字领军人物普遍以为,假如仅仅把立法焦点聚焦于电商而非
摘要:假如仅仅把立法焦点聚焦于电商而非数字经济之上,不只难以反映出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开展的现状,亦不婚配于我国数字经济抢先于世界的前沿位置。

作者/ 数字经济研讨院副院长 储殷教授

近段工夫以来,电子商务法的修订惹起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福州举行的首届数字中国建立峰会上,以马云为代表的中国数字精英也围绕相关制度技术成绩停止了片面的讨论。与会的中国数字领军人物普遍以为,假如仅仅把立法焦点聚焦于电商而非数字经济之上,不只难以反映出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开展的现状,亦不婚配于我国数字经济抢先于世界的前沿位置,也孤负了伟大首领习近平主席关于中国数字经济的殷切希冀。

正如马云所说,中国如今不能满足于对过来电子商务的旧思绪,而要与时俱进地晋级一部数字经济法,这是由于在明天这一伟大时代,电子商务只是数字经济很小的一局部,而数字经济正在对人类社会方方面面发生极端深远的影响。数字中国的建立不能仅仅满足于监管电子商务,而应该成为一部着眼于人类数字化进程、面向将来、指引全球的标志性法律。                       

众所周知,法律是下层修建的重要组成局部,与经济根底具有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绝对于宗教、哲学、文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更为直接和亲密,追溯人类社会的开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一定滞后于经济的晋级,又必需要在紧跟新经济的脚步,否则就会限制新经济、新业态的良性生长。以后,我国进入新时代,而新时代必定是一个革新的时代,其中最重要的革新就是对于互联网金融P2P企业来说,支付市场完善的标准和管理系统将彻底改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格局,不仅给从业者提供了的巨大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数字经济的崛起。

依据阿里研讨院发布的《数字经济体:普惠2.0时代的新引擎》显示,根植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新一代挪动通讯网络的数字黑洞已初步成形,数字经济进入全新开展阶段。数字化、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形式正在对人类消费、生活、生态发生全方位的深远影响。尤其是如马云在福州举行的数字中国建立峰会上所指出,随着人类进入物联网时代,万物互联将会带来数据的迸发性增长。数字经济曾经不是商务或是经济,而是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我国数字经济起步较晚,但开展程度却在近年来走在世界前列,无望助力我国经济跨越式开展。但增长的经济规模同时也带来更难的产业管理与监管,新成绩、新困难不时呈现,原有的很多法律法规条文很难调理新兴经济关系和经济主体,从而招致监管呈现盲区、空白或不协调,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安康波动开展。

比方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修正与完善,就表现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统一法的新要求。在最新的修订案中,“数字信息”的概念初次提出,替代了原来的“数据信息”。外表上是一字之差,面前却是表现出大数据的时代需求,由于“数据信息”这大数据时代前的概念,其实只是将大数据时代前的信息概念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概念复杂兼并,无法表现出“数字化转型”的社会新理想,而“数字信息”的表述更能顺应大数据的时代背景。

又比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我国对自然人营商主体也要求强迫实名注销,不注销就剥夺其市场准入资历。而实名验证关于自然人数字经济营商主体而言本钱昂扬,有形中添加了行业壁垒;且不同企业均要验证,又能够反复糜费资源,并添加了团体信息走漏风险,因而在很大水平上不利于数字经济新型运营主体的生长。现实上,大少数自然人数字经济营商主体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业资本获利增值,更多的是处理失业营生,理应在注销制度中予以豁免。

管中窥豹,我们可以经过这些在理论中看似极端巨大的抵触,看到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对民事立法中营商制度设计的全方位影响,尤其是民事主体、公示注销、民事买卖等方面的深入影响,就要求立法要跟上时代步伐。比方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与传统的线下商品买卖场所、传统官方借贷等都有实质性区别,是为其他的主体提供信息与效劳的新主体,并不在传统民事立法的规制范围内。不断到2017年,阿里巴巴曾经完成了一年征税366亿元,《电子商务法(草案)》才认可了“平台”这一主体的特殊性,明白了新的管理机制,可谓是“迟来的正义”了。

现实上,早有学者指出,以五六年前的电商形状为根据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刚问世就曾经落后于数字时代——“不要说政策制定者,即使是电商企业自身,也很难在事先就意料到五年之内的行业剧变,以及中国会降生焕然一新的‘数字经济体’”。比方“电商不征税”之说,曾经被现实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曲解。因而,笔者也和很多法学专家一样,以为我们有必要摒弃落后于时代消费力开展要求的《电子商务法》,而是应该像英国等国际上的先进国度一样,研讨制定《数字经济法》,强化数字经济开展的法律保证,从法律层面主推数字经济开展。

笔者以为,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应该在充沛调研、听取专家、企业家的根底上,也充沛自创英国的立法经历和执法理论,尤其是自创美国在硅谷的开展宽松、有序的产业开展环境和高效合理的协同管理机制。如中国政法大学赵鹏所言,要“树立一个部门间协同的机制,使决策逾越单一部门的利益”,而且这个机制不只要完成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也要完成政府与企业、平台之间的高效协同。

数字经济的实质是跨界重构,是消费、供应、文明、技术、金融等的片面交融、交互和关系重构,因而数字经济管理必需以“大协同”的机制完成无效推进、标准和管理。只要这样,才干充沛释放数字时代的红利,强化以后我国数字经济的“自发强势”位置,确保我国在新型全球化中处于优势位置。而在大国博弈日益剧烈的明天,这种制度上的退化将是我国国度竞争力中最重要的局部。